校友會憲章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名稱
1.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新界天水圍天柏路26號香港管理專業協會羅桂祥中學(以下簡稱母校)。
2.組織 本會由母校歷屆畢業同學、現任校長 / 教職員及曾任教 / 任職一學年或以上之人士組成。
3.宗旨 聯繫母校歷屆校友,增進彼此之感情,謀求在學業上、工作上及生活上互相幫助,並加強與母校之聯繫,協助母校之發展。
4.地位 本會為一獨立組織,享有行政及財政獨立權。惟本會與母校有緊密聯繫,校方可對本會之會務提出諮詢及建議。本會一切活動須符合母校之整體利益及基本政策。
5.年度 本會之財政及行政年度由每年之周年會員大會後開始至翌年之周年大會後結束。
6.語言 本會之法定語文為中文。

 

第二章 會員

第一條:會員類別

1.基本及永久會員 凡於母校肄業及已離校之同學,願意遵守本會憲章,填妥入會申請表,於繳交所需之會費後,即成為本會之基本或永久會員。
基本會員之會籍為期一年,至下一次周年會員大會為止。會員須於每年度繳交會費續會,否則作退會論。
永久會員須一次過繳交所需會費,無須每年續會。
2.名譽會員 幹事會可邀請下列人士為名譽會員:
  • 母校現任校長、教師或職員。
  • 母校離任校長。
  • 曾於母校任教或任職一學年或以上之人士。
3.附屬會員 所有就讀於母校中五及中六之同學。
附屬會員會籍至離校止。
第二條︰會費
1. 基本會員會費每人每年三十元。
2. 永久會員會費每人三百元。
3. 附屬會員免費,會籍至離校止。
4. 所有會員須一次過繳交會費,已繳付之會費概不發還。

 

第三條︰會員權利
1.基本及永久會員 i.參與本會主辦之各項活動。
ii.享用本會之福利設施。
iii.獲寄本會出版之通訊及刊物。
iv.於會員大會中享有被選、動議、和議及投票權。
2.名譽會員 i.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ii.享用本會之福利設施。
iii.永久享有會籍。
3.附屬會員 i.參與本會主辦之各項活動。
ii.享用本會之福利設施。
iii.獲寄本會出版之通訊及刊物。
iv.於會員大會中享有被選、動議、和議及投票權。
第四條︰會員一般義務
1. 遵守本會憲章及各項議決案。
2. 出席會員大會。
3. 積極參與及協助本會各項活動。
4. 繳交會費。  
第五條︰ 校友可通過公平及開放透明的選舉制度選出「校友校董」。
選舉方法須根據附件一執行。

第三章 幹事會
第一條︰成員
幹事會包括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常務秘書一人,財務一人,宣傳幹事兩人,聯絡幹事兩人,共八名幹事。
第二條︰幹事資格
1. 幹事可由本會基本會員、附屬會員或永久會員出任。
惟主席、副主席、財政及常務秘書須由本會基本會員或永久會員出任。
2. 各幹事任期為二年。
第三條︰幹事職務
1.主席 主席為本會最高行政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一切行政事宜,亦為會員大會及幹事會會議之當然主席。並須於周年會員大會中,提交該年之會務報告。代表本會出席母校有關之諮詢會議。定期向顧問作出報告及諮詢顧問之意見。
2.副主席 協助主席處理會內一切事務,並於主席缺席時主持各項會議。
3.常務秘書 處理本會一切對外之通訊/書信往來、檔案及會議紀錄。
4.財務幹事 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宜,編訂全年財政預算,並須於周年會員大會中提交該年度之財政報告。
5.宣傳幹事 負責宣傳本會活動,出版本會之通訊、刊物及協助常務秘書處理印刷事宜。
6.聯絡幹事 負責本會與會員之聯絡及會員紀錄。
第四條︰責任與承擔 
一切與本會有關之活動及責任,均由該屆全體幹事平均承擔。
第五條︰幹事會常務會議
1. 主席必須最少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常務會議,並須於七天前分發議程予幹事及顧問。
2. 常務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幹事人數七成或以上,各議案必須獲得半數以上出席人數贊成方可通過(如議案之正反票數相等,則主席可投決定票)。 
第六條︰幹事會特別會議
1. 三名或以上幹事可書面聯署要求主席召開特別會議,主席須於七天內召開。
2. 主席可於必要時召開特別會議,惟主席須於兩天前通知各幹事。
3. 會議法定人數為幹事四名或以上,另各議案必須獲得半數以上出席人數贊成方可通過(如議案之正反票數相等,則主席可投決定票)。
第七條︰幹事職位之懸空
1. 幹事如有充份理由,於十四天內以書面通知幹事會,經幹事會通過,可辭去其職位。
2. 若遇主席辭職或其職位懸空,由副主席代其職位。
3. 若遇副主席辭職或其職位懸空,須於幹事會內補選副主席。 
4. 若遇幹事辭職或其職位懸空,幹事會可邀請基本會員或永久會員填補該職位。
5. 任何幹事職位懸空,須於兩個月內進行填補。
6. 填補結果以書面通知各會員。
第八條︰臨時委員會
1. 若應屆幹事會參選人數不足四名,則須由上屆幹事會組織臨時委員會。。
2. 臨時委員會成員包括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常務秘書一人,財務幹事一人,聯絡幹事兩人,宣傳幹事兩人,共八名成員。
3. 臨時委員會不會組織或舉辦任何康樂活動。 
4. 臨時委員會之任期直至新幹事於會員大會(特別或周年)中選出為止。

 

第四章 顧問
第一條
1. 母校離任校長為本會之名譽顧問。
2. 母校校長為本會之當然顧問。
3. 幹事會成立後一個月內必須邀請最少兩名由母校推薦之教師為顧問。 
第二條
顧問有權列席幹事會常務會議及會員大會。幹事會須於上列會議召開七天前通知顧問。
第三條
顧問在幹事會上無投票權。

 

第五章 會員大會
第一條:類別
會員大會分為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兩類,擁有同等決議權。會員大會擁有最高決議權。會員大會完結後,決議權將轉交幹事會。
第二條︰功能
1. 通過幹事會提交之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2. 通過幹事會提交之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3. 選舉幹事。
4. 修改憲章。
5. 通過幹事會或會員提出之議案。
6. 對會務及財政提出建議及諮詢。
7. 彈劾及罷免幹事會個別幹事或個別會員。
8. 其他事項。
第三條︰成員
會員大會之成員包括本會所有會員及顧問。
第四條︰大會之召開
1.周年會員大會
  i. 幹事會須於每年七月召開周年會員大會。
  ii. 幹事會須於大會召開十四天前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及顧問。
2.特別會員大會
  i. 幹事會或臨時委員會於有需要時可提出召開,並須於會議七天前將大會通告及議程發予全體會員及顧問。
  ii. 由四十名或以上會員聯署,以書面向幹事會提出召開,並詳述討論事項。幹事會須於接到要求後兩星期內召開會員大會;提出召開是次會議之會員必須有半數或以上出席是次會議。
第五條︰大會之規則
1. 幹事會主席為會員大會之當然主席。
2. 大會之法定人數為三十人,於大會法定時間三十分鐘內仍不足法定人數,會議須於十四天內再度召開。所有會員應於續會七天前接獲書面通知,續會中任何會員數目均可構成法定人數。
3. 大會議案以投票方式決定,即贊成票數比反對票數多或贊成票數相等於反對票數,議案即可通過;若遇棄權票比出席大會會員人數之一半多,則無論贊成或反對均屬無效。
4. 選舉幹事之規則及程序
  i. 幹事會或臨時委員會於有需要時可提出召開,並須於會議七天前將大會通告及議程發予全體會員及顧問。
  ii. 由四十名或以上會員聯署,以書面向幹事會提出召開,並詳述討論事項。幹事會須於接到要求後兩星期內召開會員大會;提出召開是次會議之會員必須有半數或以上出席是次會議。
  iii. 如候選人數為四至八名,則以信任投票方式進行(按第五章第五條第3項處理)。若當選人數為四名或以上,當選者互選幹事會職位,惟主席、副主席、常務秘書及財務幹事職位不得懸空。其他職位按第三章第七條第4項處理。
  iv. 若當選人數不足四名,則須組成臨時委員會,按第三章第八條處理。

第六條︰大會之規則

1. 提交及通過去年周年大會之會議紀錄。
2. 提交及通過修改之憲章。
3. 提交及通過會務及財政報告。
4. 選舉下一年度之幹事會幹事。
5. 討論其他事項。  
 
第六章 紀律
第一條:類別
1. 凡本會會員或幹事,如犯下列錯誤,經會員大會採用之投票方式可被罷免。
  i. 違反本會憲章或會員大會決議。
  ii. 怠忽職務。
  iii. 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2. 凡可能被罷免之會員或幹事將於會員大會七天前接獲書面通知,若該會員未獲事前通知,罷免議案不得通過。
3. 罷免結果以書面通知顧問及各會員。
第二條︰退出校友會
1. 任何會員退會,應於七天前書面通知幹事會。
2. 任何退會之會員必須將會員証交還本會。
3. 永久會員連續三次無故缺席周年會員大會,則作自動放棄會籍論。

 

第七章 解散
第一條
按第五章第五條第3項之投票方式,以決定是否解散本會。
第二條
一切有關解散後之事宜,包括本會財產之處理,皆由會員大會處理。

 

第八章 憲章
第一條︰詮釋
會員大會為本憲章之唯一合法詮釋機構。
第二條︰修章
1. 會員大會有權修改本憲章之一切條文。
2. 憲章內的條例修改必須經過會員大會以投票方式,即第五章第五條第3項,方可通過。
3. 修改後之憲章生效日期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九章 經費
第一條︰來源
1. 基本及永久會員之會費。
2. 各類人士或組織之合法贊助。
第二條︰會費之運用
1. 本會之會費用於下列途徑:
  i. 支付一切經常開支。
  ii. 支付一切符合本會會章所列宗旨活動之費用。
2. 本會一切之收支賬項,須經幹事會審批,並由主席及財務幹事簽署核實。
第十章 校友校董選舉方法 
請參閱附錄(一)